辽宁师范大学校友总会
 我校教育基金会喜获辽宁省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我校教育基金会自2011年6月注册成立以来,严格遵守国家和辽宁省公益性捐赠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我校教育基金会积极争取与申报,辽宁省民政厅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我校教育基金会喜获2012年度第二批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辽财税(2014)158号)。
        税前扣除是指企业或个人在依法纳税申请中将按政策享受免征所得税部分从其应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中扣除的一种优惠税收政策。也就是说,我校教育基金会在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企业或个人在向我校教育基金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后,可以凭借公益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这样既减轻了企业或个人因公益捐赠后而再次缴纳其所得税所带来的新的经济负担,又能极大调动企业或个人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同时也为我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热心公益,关注教育。欢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教,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辽宁省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