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9    发布者: 教学运行与考试管理科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和学风建设,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庭三结合教育的功能,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预警是学校根据学生修业的有关规定和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跟踪、分析学生各阶段学习情况,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通过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对在校本科生的学习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引导和督促。
  第三条 学业预警分为三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黄色预警。
  1.前一学期内,期末考核(含补考)结束后,考核不合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总数达到1门;
  2.自入学起,经过补考、重修后考核不合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累计达到3门,不足5门。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橙色预警。
  1.前一学期内,期末考核(含补考)结束后,考核不合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总数达到3门;
  2.自入学起,经过补考、重修后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累计达到5门,不足7门。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红色预警。
  1.前一学期内,期末考核(含补考)结束后,考核不合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总数达到4门;
  2.自入学起,经过补考、重修后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7门。
  第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以院长、书记为负责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教学秘书为成员的学业预警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学业预警,并进行学业援助。教务处、学生处协助和督促。
  第五条 学业预警实施程序
  (一)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各学院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级学业预警学生名单,提出学业预警建议,下达《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二)学院委派相关负责人对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并以信件等形式通知家长。对受到学业预警或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学院可邀请家长面谈。
  (三)学院应对受到预警的学生应实施有效援助,制订有针对性的援助方案,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四)学院应对警示教育过程进行完整记载并建立管理档案。
  (五)每学期开学后4周内,学院要将本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学业预警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在警示期内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较好完成所有课程学习,考核成绩不再达到学业预警条件,学业警示自动解除。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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