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23    发布者: 教学运行与考试管理科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完成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要求,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 学位审核授予程序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本科生,可书面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学院对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预审,审核后将预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预审结果对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反馈结果。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并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对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核准,并作出学位授予或不授予决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学位授予或不授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决议,依法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需提前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校将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学校将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说明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5年6月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辽宁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辽师大校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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